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227號
PCDV,105,重訴,227,201804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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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重訴字第227號
原   告 許曹阿雪
訴訟代理人 許錦城 
      傅文民律師
上 列一人
複 代理人 邱永豪律師
      朱冠禎 
原   告 許錦城 
被   告 呂施美娥
      黃碧雲(原名黃幼頻)
      游呂招治
上 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游曉夢 
被   告 呂法雄 
      呂渭河 
      呂錦城 
      呂美玉
      張阿麗 
      呂芳鐘 
      呂芳金 
上 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蔡桂蘭 
被   告 呂美慧 
      呂少華 
      呂聰榮 
      蔡慧燕 
      蔡慧雪 
      呂惠萍 
      呂理偉 
      呂惠芬 
      陳呂貴蘭
      張瓊惠 
      陳家瑞 
      陳家齊 
      陳文腎 
      陳文堅 
      陳美美 
      陳玲玲 
      呂坤木(兼呂賴冬妹承受訴訟人)
      呂坤談(兼呂賴冬妹承受訴訟人)  
      呂月嬌(兼呂賴冬妹承受訴訟人)
      張家銘 
      張聰洋 
      張秀鑾 
      諶張秀庭
      呂 占 
      郭生城 
      郭金峯 
      呂金順 
      呂金龍 
      呂金益 
      郭寶連 
      郭麗盆 
      郭文龍 
      郭文慶 
      麥錦生 
      高境煌 
      高美雲 
      麥境湍 
      麥美女 
      葉蘭芳(即高良鳳承受訴訟人)
      高世杰(即高良鳳承受訴訟人)  
      高蘭華(即高良鳳承受訴訟人)  
      葉蘭貞(即高良鳳承受訴訟人) 
      呂愛卿 
      歐明源 
      王歐美 
      陳歐貴琴
      歐桂蓮 
      游忠慶 
      游忠瑋 
      游寶卿 
      游麗卿 
      趙游玉貞
      呂芳禮 
      呂志翔(即呂芳然之繼承人
      呂晨慧(即呂芳然之繼承人)
      呂晨雅(即呂芳然之繼承人)
      呂晨禎(即呂芳然之繼承人)
      呂晨瑋(即呂芳然之繼承人)
兼上列五人
法定代理人 游麗美(即呂芳然之繼承人)
被   告 呂天松 
      王秀麗(即游文生之繼承人)
      游徖保(即游文生之繼承人)
      游凱翔(即游文生之繼承人)
      游淑華 
      游淑子 
      游文宗 
      呂佩儒 
兼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呂志成 
被   告 呂美玉
      呂碧雲 
      汪呂秋梅
      張國英 
      呂洪錦屏
      呂李秀卿
      呂福來 
      劉世添(兼劉滿妹承受訴訟人)
      呂風順(兼劉滿妹承受訴訟人)
      呂世清(兼劉滿妹承受訴訟人)
      洪呂阿娥(兼劉滿妹承受訴訟人)
      呂桂蘭(兼劉滿妹承受訴訟人)
      呂麗玉(兼劉滿妹承受訴訟人)
      呂宜嬛(兼劉滿妹承受訴訟人)
      范呂美慧
      呂玉森 
      呂子欽 
      呂美珠 
      呂美麗 
      呂美華 
      呂金圳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呂施美娥黃碧雲(原名黃幼頻)游呂招治呂法雄呂渭河呂錦城呂美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張阿麗呂芳鐘呂芳金呂美慧呂少華呂聰榮蔡慧燕蔡慧雪呂惠萍呂理偉呂惠芬應就其等被繼承人呂漳坡所有



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27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陳呂貴蘭張瓊惠陳家瑞陳家齊陳文腎陳文堅陳美美陳玲玲、呂坤木、呂坤談、呂月嬌、張家銘張聰洋張秀鑾諶張秀庭應就其等被繼承人呂漳尚所有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27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被告呂占、郭生城郭金峯呂金順呂金龍呂金益郭寶連郭麗盆郭文龍郭文慶麥錦生高境煌高美雲麥境湍麥美女、葉蘭芳、高世杰、高蘭華、葉蘭貞、呂愛卿歐明源王歐美陳歐貴琴歐桂蓮游忠慶游忠瑋游寶卿游麗卿應就其等被繼承人呂潮桐所有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27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趙游玉貞呂芳禮、呂志翔、呂晨慧、呂晨雅、呂晨禎、呂晨瑋、游麗美、呂天松、王秀麗、游徖保、游凱翔、游淑華、游淑子、游文宗、呂佩儒、呂美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呂志成應就其等被繼承人呂登藔所有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27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被告呂碧雲、汪呂秋梅、張國英應就其等被繼承人呂傳勳所有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27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呂碧雲、汪呂秋梅、張國英、呂洪錦屏、呂李秀卿、呂福來、劉世添、呂風順、呂世清、洪呂阿娥、呂桂蘭、呂麗玉、呂宜嬛、范呂美慧、呂玉森、呂子欽、呂美珠、呂美麗、呂美華、呂金圳應就其等被繼承人呂漳樹所有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27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
兩造共有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面積255平方公尺土地為變賣分割,並按附表所示應有部分之比例分配價金。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所示應有部分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該訴訟 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 事人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 文。又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同法第 262條第1項亦有明文。查:㈠本件被告呂芳然於原告許曹阿 雪民國104年12月24日起訴前之103年4月18日死亡,其繼承 人為呂志翔、呂晨慧、呂晨雅、呂晨禎、呂晨瑋、游麗美( 下稱呂志翔等6人,見本院重訴字卷一第235、295、296頁) ;被告游文生亦於起訴前之104年12月8日死亡,其繼承人為 王秀麗、游徖保、游凱翔(下稱王秀麗等3人,見本院重訴 字卷一第236、259頁),原告乃撤回對於被告呂芳然、呂文



生之訴,並追加呂志翔等6人、王秀麗等3人為被告。㈡原告 起訴原列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呂有之財產管理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呂雪之財產管理人)為 被告,因於訴訟中查明呂有、呂雪並非本件共有土地之共有 人,遂撤回對於上開被告之訴。㈢許曹阿雪於訴訟中將其就 本件共有土地應有部分27分之3移轉登記予許錦城(本院重 訴字卷二第40頁),故追加許錦城為原告(許曹阿雪、許錦 城合稱為原告)。經核原告所為前述訴之撤回、追加,均與 首揭規定相符,要屬合法。
二、次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 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 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 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 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 件104年12月24日起訴後,被告呂賴冬妹於105年9月30日死 亡,其繼承人為呂坤木、呂坤談、呂月嬌(下稱呂坤木等3 人);被告高良鳳於105年8月3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葉蘭芳 、高世杰、高蘭華、葉蘭貞(下稱葉蘭芳等4人);被告劉 滿妹於105年10月23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劉世添、呂風順、 呂世清、洪呂阿娥、呂桂蘭、呂麗玉、呂宜嬛(下稱劉世添 等7人);有除戶戶籍謄本(本院重訴字卷二第216、278、 340頁)、歷年戶籍謄本(卷三第373至468頁)、繼承系統 表(卷四第51、53、59頁)可稽,依上開說明,應由呂坤木 等3人為呂賴冬妹之承受訴訟人、葉蘭芳等4人為高良鳳之承 受訴訟人、劉世添等7人為劉滿妹之承受訴訟人,依法聲明 承受訴訟,惟渠等並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故由本院裁定命 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卷四第271、272頁)。三、本件被告除游呂招治呂法雄呂芳金外,其餘皆未於最後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 ,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㈠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面積255 平方公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登記為原告與已故呂漳坡、 呂漳尚、呂潮桐、呂登藔、呂傳勳、呂漳樹共有,其中許曹 阿雪、許錦城應有部分分別為27分之18、27分之3;呂漳坡 、呂漳尚、呂潮桐、呂登藔、呂傳勳、呂漳樹應有部分各為 27分之1。㈡呂漳坡之繼承人為被告呂施美娥、黃碧雲(原 名黃幼頻)、游呂招治呂法雄呂渭河呂錦城呂美玉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張阿麗呂芳鐘呂芳金呂美慧呂少華呂聰榮蔡慧燕蔡慧雪、呂惠



萍、呂理偉呂惠芬(下稱呂施美娥等18人);呂漳尚之繼 承人為被告陳呂貴蘭張瓊惠陳家瑞陳家齊陳文腎陳文堅陳美美陳玲玲、呂坤木、呂坤談、呂月嬌、張家 銘、張聰洋張秀鑾諶張秀庭(下稱陳呂貴蘭等15人); 呂潮桐之繼承人為被告呂占、郭生城郭金峯呂金順、呂 金龍、呂金益郭寶連郭麗盆郭文龍郭文慶麥錦生高境煌高美雲麥境湍麥美女、葉蘭芳、高世杰、高 蘭華、葉蘭貞、呂愛卿歐明源王歐美陳歐貴琴、歐桂 蓮、游忠慶游忠瑋游寶卿游麗卿(下稱呂占等28人) ;呂登藔之繼承人為被告趙游玉貞呂芳禮、呂志翔、呂晨 慧、呂晨雅、呂晨禎、呂晨瑋、游麗美、呂天松、王秀麗、 游徖保、游凱翔、游淑華、游淑子、游文宗、呂佩儒、呂美 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呂志成(下稱趙 游玉貞等18人);呂傳勳之繼承人為被告呂碧雲、汪呂秋梅 、張國英(下稱呂碧雲等3人);呂漳樹之繼承人為被告呂 碧雲、汪呂秋梅、張國英、呂洪錦屏、呂李秀卿、呂福來、 劉世添、呂風順、呂世清、洪呂阿娥、呂桂蘭、呂麗玉、呂 宜嬛、范呂美慧、呂玉森、呂子欽、呂美珠、呂美麗、呂美 華、呂金圳(下稱呂碧雲等20人);惟均未就呂漳坡、呂漳 尚、呂潮桐、呂登藔、呂傳勳、呂漳樹之系爭土地應有部分 辦理繼承登記,爰先訴請呂施美娥等18人就呂漳坡之應有部 分、陳呂貴蘭等15人就呂漳尚之應有部分、呂占等28人就呂 潮桐之應有部分、趙游玉貞等18人就呂登藔之應有部分、呂 碧雲等3人就呂傳勳之應有部分、呂碧雲等20人就呂漳樹之 應有部分,分別辦理繼承登記。㈢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 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原物分配顯有困難 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3 條第1項前段、第824條第2項第2款定有明文。審酌系爭土地 之地形呈不平整狹長狀,若採原物分割,將致除許曹阿雪外 每一共有人分得土地面積過小,顯難充分發揮經濟效益等情 ,可知本件採原物分割顯有困難,依法應「變賣系爭土地, 以價金分配於兩造」,據此原告請求判決變賣分割等情。並 聲明:如主文第1至7項所示。
二、被告部分:游呂招治呂法雄呂美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呂芳金蔡慧燕張瓊惠陳文腎、陳 文堅、陳玲玲王歐美趙游玉貞、游淑華、游淑子、呂佩 儒、呂美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呂志成 、王秀麗等人到庭陳述同意變賣分割等語,其餘皆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三、查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面積255平方公尺之



系爭土地登記為原告與已故呂漳坡、呂漳尚、呂潮桐、呂登 藔、呂傳勳、呂漳樹共有,其中許曹阿雪許錦城應有部分 分別為27分之18、27分之3;呂漳坡、呂漳尚、呂潮桐、呂 登藔、呂傳勳、呂漳樹應有部分各為27分之1,呂漳坡之繼 承人為呂施美娥等18人、呂漳尚之繼承人為陳呂貴蘭等15人 、呂潮桐之繼承人為呂占等28人、呂登藔之繼承人為趙游玉 貞等18人、呂傳勳之繼承人為呂碧雲等3人、呂漳樹之繼承 人為呂碧雲等20人,均未就呂漳坡、呂漳尚、呂潮桐、呂登 藔、呂傳勳、呂漳樹之系爭土地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且 系爭土地並無不能分割情形或不分割之約定,目前無法協議 分割之事實,有土地登記謄本、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等件 在卷可稽,且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四、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 不在此限」、「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 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 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 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 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 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 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 824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系爭土地為兩造共101人(其 中呂碧雲、汪呂秋梅、張國英同為呂傳勳、呂漳樹之繼承人 ,詳如附表編號82至84及編號95至97所示)所共有,既無因 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事,亦未以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 限,且兩造復未能達成協議分割之共識,揆諸首揭規定,原 告請求裁判分割,自無不合。
五、次按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 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 其物權,民法第759條定有明文。又共有物之分割在使共有 關係變更為單獨所有,其性質為共有人間應有部分之交換, 自屬處分行為,須以共有人之處分權存在為前提,是以共有 人就共有物如無處分權可資行使,共有人無從以協議方式為 分割,法院亦不能依共有人之請求為裁判分割,故共有之不 動產之共有人中一人死亡,他共有人請求分割共有物時,為 求訴訟之經濟起見,可許原告就請求繼承登記及分割共有物 之訴合併提起,即以一訴請求該死亡之共有人之繼承人辦理 繼承登記並請求該繼承人於辦理繼承登記後,與原告及其餘 共有人分割共有之不動產(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1134號判 例、70年第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㈡意旨參照)。本件原告為



系爭土地之共有人,固得以其他共有人為被告訴請裁判分割 系爭土地,惟因共有人之被告迄未就其等繼承系爭土地應有 部分辦理繼承登記,則原告主張被告應辦理繼承登記,揆諸 上開說明,應予准許。
六、復按裁判分割共有物訴訟,為形式之形成訴訟,其事件本質 為非訟事件,故法院定共有物之分割方法,雖應斟酌當事人 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決 之,然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本院審酌兩造多達101人共 有面積255平方公尺之系爭土地,若原物分割,將使系爭土 地更加細分,勢必降低其經濟及利用價值,故認應以變賣系 爭土地,價金按如附表所示應有部分之比例分配予各共有人 之方式為裁判分割,以符合兩造之最大利益。
七、從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就其等繼承系爭土地應有部分辦 理繼承登記,並將兩造共有系爭土地予以變賣分割,所得價 款按附表所示應有部分比例分配之,洵屬正當,應予准許。八、末查分割共有物之訴為形式之形成訴訟,法院不受原告聲明 分割方案之拘束,故如准予裁判分割,原告之訴即有理由, 並無敗訴之問題。又裁判分割共有物之訴訟為固有必要共同 訴訟,共有人雖同意分割,只要不同意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案 ,即必須被列為被告而應訴,故被告之抗辯自為伸張或防衛 權利所必要,且兩造均因本件裁判分割而同霑利益,故本院 認為裁判分割共有物訴訟,於法院准予分割原告之訴為有理 由時,仍應由兩造依系爭土地應有部分比例分擔訴訟費用較 符公平原則,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0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附表:
┌──┬───────┬───────┬───────┐
│編號│共 有 人│應有部分(或 │備 註│
│ │ │潛在應有部分)│ │
├──┼───────┼───────┼───────┤
│ 1 │許曹阿雪 │27分之18 │ │
├──┼───────┼───────┼───────┤




│ 2 │許錦城 │27分之3 │ │
├──┼───────┼───────┼───────┤
│ 3 │呂施美娥 │324分之1 │公同共有登記於│
├──┼───────┼───────┤呂漳坡之應有部│
│ 4 │黃碧雲(原名黃│972分之1 │分27分之1 │
│ │幼頻) │ │ │
├──┼───────┼───────┤ │
│ 5 │呂美慧 │972分之1 │ │
├──┼───────┼───────┤ │
│ 6 │呂少華 │972分之1 │ │
├──┼───────┼───────┤ │
│ 7 │呂聰榮 │324分之1 │ │
├──┼───────┼───────┤ │
│ 8 │蔡慧燕 │648分之1 │ │
├──┼───────┼───────┤ │
│ 9 │蔡慧雪 │648分之1 │ │
├──┼───────┼───────┤ │
│10 │游呂招治 │162分之1 │ │
├──┼───────┼───────┤ │
│11 │呂法雄 │972分之1 │ │
├──┼───────┼───────┤ │
│12 │呂渭河 │972分之1 │ │
├──┼───────┼───────┤ │
│13 │呂錦城 │972分之1 │ │
├──┼───────┼───────┤ │
│14 │呂美玉(身分證│324分之1 │ │
│ │:Z000000000)│ │ │
├──┼───────┼───────┤ │
│15 │張阿麗 │972分之1 │ │
├──┼───────┼───────┤ │
│16 │呂惠萍 │972分之1 │ │
├──┼───────┼───────┤ │
│17 │呂惠芬 │972分之1 │ │
├──┼───────┼───────┤ │
│18 │呂理偉 │972分之1 │ │
├──┼───────┼───────┤ │
│19 │呂芳鐘 │243分之1 │ │
├──┼───────┼───────┤ │
│20 │呂芳金 │243分之1 │ │
├──┼───────┼───────┼───────┤




│21 │陳呂貴蘭 │135分之1 │公同共有登記於│
├──┼───────┼───────┤呂漳尚之應有部│
│22 │張瓊惠 │2025分之2 │分27分之1 │
├──┼───────┼───────┤ │
│23 │陳家瑞 │2025分之2 │ │
├──┼───────┼───────┤ │
│24 │陳家齊 │2025分之2 │ │
├──┼───────┼───────┤ │
│25 │陳文腎 │675分之2 │ │
├──┼───────┼───────┤ │
│26 │陳文堅 │675分之2 │ │
├──┼───────┼───────┤ │
│27 │陳美美 │675分之2 │ │
├──┼───────┼───────┤ │
│28 │陳玲玲 │675分之2 │ │
├──┼───────┼───────┤ │
│29 │呂坤木 │405分之1 │ │
├──┼───────┼───────┤ │
│30 │呂坤談 │405分之1 │ │
├──┼───────┼───────┤ │
│31 │呂月嬌 │405分之1 │ │
├──┼───────┼───────┤ │
│32 │張家銘 │540分之1 │ │
├──┼───────┼───────┤ │
│33 │張聰洋 │540分之1 │ │
├──┼───────┼───────┤ │
│34 │張秀鑾 │540分之1 │ │
├──┼───────┼───────┤ │
│35 │諶張秀庭 │540分之1 │ │
├──┼───────┼───────┼───────┤
│36 │呂 占 │216分之1 │公同共有登記於│
├──┼───────┼───────┤呂潮桐之應有部│
│37 │呂愛卿 │648分之1 │分27分之1 │
├──┼───────┼───────┤ │
│38 │歐明源 │2592分之5 │ │
├──┼───────┼───────┤ │
│39 │王歐美 │2592分之1 │ │
├──┼───────┼───────┤ │
│40 │陳歐貴琴 │2592分之1 │ │
├──┼───────┼───────┤ │




│41 │歐桂蓮 │2592分之1 │ │
├──┼───────┼───────┤ │
│42 │郭金峯 │2772分之8 │ │
├──┼───────┼───────┤ │
│43 │呂金益 │5544分之9 │ │
├──┼───────┼───────┤ │
│44 │郭文慶 │2772分之8 │ │
├──┼───────┼───────┤ │
│45 │呂金龍 │396分之1 │ │
├──┼───────┼───────┤ │
│46 │呂金順 │396分之1 │ │
├──┼───────┼───────┤ │
│47 │郭生城 │2772分之1 │ │
├──┼───────┼───────┤ │
│48 │郭寶連 │2772分之1 │ │
├──┼───────┼───────┤ │
│49 │郭麗盆 │2772分之1 │ │
├──┼───────┼───────┤ │
│50 │郭文龍 │2772分之1 │ │
├──┼───────┼───────┤ │
│51 │麥錦生 │1080分之1 │ │
├──┼───────┼───────┤ │
│52 │高境煌 │1080分之1 │ │
├──┼───────┼───────┤ │
│53 │高美雲 │1080分之1 │ │
├──┼───────┼───────┤ │
│54 │麥境湍 │1080分之1 │ │
├──┼───────┼───────┤ │
│55 │麥美女 │1080分之1 │ │
├──┼───────┼───────┤ │
│56 │葉蘭芳 │864分之1 │ │
├──┼───────┼───────┤ │
│57 │高世杰 │864分之1 │ │
├──┼───────┼───────┤ │
│58 │高蘭華 │864分之1 │ │
├──┼───────┼───────┤ │
│59 │葉蘭貞 │864分之1 │ │
├──┼───────┼───────┤ │
│60 │游忠慶 │864分之1 │ │
├──┼───────┼───────┤ │




│61 │游忠瑋 │864分之1 │ │
├──┼───────┼───────┤ │
│62 │游寶卿 │864分之1 │ │
├──┼───────┼───────┤ │
│63 │游麗卿 │864分之1 │ │
├──┼───────┼───────┼───────┤
│64 │趙游玉貞 │135分之1 │公同共有登記於│
├──┼───────┼───────┤呂登藔之應有部│
│65 │呂志成 │810分之1 │分27分之1 │
├──┼───────┼───────┤ │
│66 │呂佩儒 │810分之1 │ │
├──┼───────┼───────┤ │
│67 │呂美玉(身分證│810分之1 │ │
│ │:Z000000000)│ │ │
├──┼───────┼───────┤ │
│68 │呂天松 │270分之1 │ │
├──┼───────┼───────┤ │
│69 │呂芳禮 │270分之1 │ │
├──┼───────┼───────┤ │
│70 │游麗美 │1620分之1 │ │
├──┼───────┼───────┤ │
│71 │呂志翔 │1620分之1 │ │
├──┼───────┼───────┤ │
│72 │呂晨慧 │1620分之1 │ │
├──┼───────┼───────┤ │
│73 │呂晨雅 │1620分之1 │ │
├──┼───────┼───────┤ │
│74 │呂晨禎 │1620分之1 │ │
├──┼───────┼───────┤ │
│75 │呂晨瑋 │1620分之1 │ │
├──┼───────┼───────┤ │
│76 │游淑華 │270分之1 │ │
├──┼───────┼───────┤ │
│77 │游淑子 │270分之1 │ │
├──┼───────┼───────┤ │
│78 │游文宗 │270分之1 │ │
├──┼───────┼───────┤ │
│79 │王秀麗 │810分之1 │ │
├──┼───────┼───────┤ │
│80 │游徖保 │810分之1 │ │




├──┼───────┼───────┤ │
│81 │游凱翔 │810分之1 │ │
├──┼───────┼───────┼───────┤
│82 │呂碧雲 │243分之4 │公同共有登記於│
├──┼───────┼───────┤呂傳勳之應有部│
│83 │汪呂秋梅 │243分之4 │分27分之1 │
├──┼───────┼───────┤ │
│84 │張國英 │243分之1 │ │
├──┼───────┼───────┼───────┤
│85 │呂洪錦屏 │972分之1 │公同共有登記於│
├──┼───────┼───────┤呂漳樹之應有部│
│86 │范呂美慧 │972分之1 │分27分之1 │
├──┼───────┼───────┤ │
│87 │呂玉森 │972分之1 │ │
├──┼───────┼───────┤ │
│88 │呂子欽 │972分之1 │ │
├──┼───────┼───────┤ │
│89 │呂李秀卿 │1215分之1 │ │
├──┼───────┼───────┤ │
│90 │呂美珠 │1215分之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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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