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家訴字,105年度,12號
PCDV,105,重家訴,12,20180402,3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家訴字第12號
原   告  高明瑋(即王慧珍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劉博中律師
       謝岳龍律師
被   告  高逸樺
       高博鉅
       高偉晉
       高偉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原告主張分割被繼承人高平和之遺產,惟被 繼承人高平和之遺產範圍尚有爭議,此經協明化工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協明公司)向本院民事庭對兩造繼承權人提起移 轉所有權登記等訴訟,並經本院民事庭106年度重訴字第448 號受理在案,該案尚未審結及確定,本院認於上開請求移轉 登記事件訴訟終結前,有裁定停止本件家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而裁定於前開事件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二、茲查明上開事件業已終結並確定,有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 448號民事判決及公務電話記錄各1份在卷可稽。是依家事事 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爰依職權將原停止 訴訟裁定撤銷,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家事庭法官 法官 陳宣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