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113號
原 告 林佑姿
被 告 沈聖凱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144 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沈聖凱所涉詐欺取財案件,其 中被訴對原告林佑姿詐欺取財部分,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 ,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 ,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王瑜玲
法 官 劉凱寧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吳進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