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1674號
PCDM,107,聲,1674,2018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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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67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宜泓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
7 年度執聲付字第28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宜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宜泓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罪 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2 月確定,於民國102 年4 月12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 年4 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處分,乃發生於裁判確定後, 性質上無從與裁判併宣告之,依刑法第96條但書規定,自許 於裁判外單獨宣告之。
三、經查,受刑人林宜泓㈠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 245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㈡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 98年度易字第337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㈢因違反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266 號判決 各處有期徒刑3 月(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罪)、4 月(施 用毒品罪,共2 罪)、5 月(竊盜罪)、7 月(竊盜罪)、 7 月(妨害公務罪)、8 月(恐嚇取財罪)、9 月(竊盜罪 ),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4 月確定;㈣因竊盜案件,經本院 以99年度易字第1815號判決各處有期徒刑9 月(共2 罪)、 8 月(共2 罪)、4 月、7 月(共2 罪)、6 月(共2 罪) ,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2 月確定;上開㈠至㈣所示案件,再 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1759號裁定更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 2月確定,受刑人於99年3月5日入監執行前揭有期徒刑8 年2 月(其中100年2月8日起至102年4月12 日執行強制工作,另 102年8月20日起至102年9月18日執行另案殘刑30日),業經 法務部矯正署於107年4月20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630651 號 核准假釋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 正署107年4月20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6 30651號函及所附法 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各1 份附卷可稽。從而,經本院審核上揭有關文件後,認本 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綽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進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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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