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1669號
PCDM,107,聲,1669,2018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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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66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溫日鑫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27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溫日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溫日鑫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 年1 月確定,現在監執行中; 茲受刑人業於民國107 年4 月20日獲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 第93條第2 項規定,於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 條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
二、經查,受刑人溫日鑫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妨 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先後論罪科刑,並裁定定其應執行有 期徒刑2 年2 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本院論罪科刑及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上開應執 行之有期徒刑2 年2 月、有期徒刑11月接續執行(合計刑期 為有期徒刑3 年1 月),現在監執行中,受刑人並於107 年 4 月20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7 年4 月 20日法授矯字第1070162779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 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等各1 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 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 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劉景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田世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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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