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66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華民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交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2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華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華民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110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9 月、4 年,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 年度抗字第508 號駁回抗告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3705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復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易字第736 號判處有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於民國101 年8 月16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7 年4 月20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2 年度易字第736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謝梨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上逸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