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1427號
PCDM,107,聲,1427,20180413,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42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李錦章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
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2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錦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錦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於民國105年8月10日 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7年4月3日核 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李錦章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 院以(一)104年度審訴字第16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 定;(二)105年度審訴字第21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 ;(三)105年度審訴字第9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 因公共危險罪經本院以(四)104年度交簡字第3406號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一)、(四)案之罪刑,經本院以 105年度聲字第4960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 (二)、(四)案之罪刑,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878號裁定 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並接續執行,受刑人自 105年8月10日起入監執行,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 有法務部矯正署107年4月3日法授矯字第10701584071號函暨 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 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 。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 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莊惠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映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