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35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慶允
具 保 人 林素末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
保證金(107年度執聲沒字第1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素末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林素末因被告林慶允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前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刑保字第00000000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 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 定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 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三、經查: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依檢 察官指定之保證金1萬元,於105年12月16日出具同額現金保 證後,被告已獲釋放,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1紙在卷可考 。被告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通知到案 接受執行,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再經依法拘提無著 ,復經囑託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代為執行,亦經依法傳 喚、拘提無著,而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 案接受執行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送達證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拘票暨拘提報告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 本資料、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7年1月22日屏檢錦莊10 7執助80字第2300號函、送達證書、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拘票暨拘提報告書等在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尚未 到案執行一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 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附卷足憑,是被告顯已逃匿。揆諸 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 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白光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宥伶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