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1351號
PCDM,107,聲,1351,2018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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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35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楊啟章
被   告 孟潔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
(107 年度執聲沒字第13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啟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楊啟章因被告孟潔熙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 )1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 ,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 金,爰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 2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本件具保人楊啟章因被告孟潔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出具保證金1 萬元後,將被告釋 放在案。嗣聲請人依被告陳明之住所,傳喚被告於民國106 年11月27日上午10時到案接受執行,並依具保人陳明之居所 函知具保人通知(或帶同)被告遵期於上開時間到案接受執 行,另依具保人陳明之居所及當時之戶籍地函知具保人通知 (或帶同)被告遵期於107 年3 月22日上午10時到案接受執 行。詎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具保人屆期亦未通知或 帶同被告到案執行,復經聲請人拘提被告無著等情,有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現已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以 下同)刑事保證金收據1 紙、通知3 紙、送達證書4 紙、拘 票及報告書1 份在卷可稽。茲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 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附卷足 憑,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 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謝梨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上逸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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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