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1244號
PCDM,107,聲,1244,2018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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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24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耀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88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耀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耀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 之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 ,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 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 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2 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本院105 年度審訴字第2234號、2239 號刑事判決、106 年度審訴字第1032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各罪均 係於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並以本院為上開 案件之最後事實審法院,是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參酌受刑人所犯各罪宣告刑 之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等情形,並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 均為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其犯罪態樣、手 段及所侵害法益均屬相同,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就其所 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叔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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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持有第二級毒品純│
│ │質淨重20公克以上)│質淨重20公克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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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9 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5 年6 月30日中午│106 年1 月19日凌晨│
│ │12時許至105 年7 月│1 時許至106 年1 月│
│ │5 日晚間6 時45分許│20日晚間10時30分許│
│ │為警查獲止 │為警查獲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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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
│年度及案號 │察署105 年度毒偵字│察署106 年度毒偵字│
│ │第5814、6941號、10│第1186號、106 年度│
│ │5 年度偵字第32883 │偵字第3961號 │
│ │號、105 年度偵字第│ │
│ │20336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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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5 年度審訴字第 │106 年度審訴字第 │
│ │ │2234號、第2239號 │1032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6 年2 月7 日 │106 年8 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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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 號│105 年度審訴字第 │106 年度審訴字第 │
│ │ │2234號、第2239號 │1032號 │
│判 決├────┼─────────┼─────────┤
│ │判 決│106 年5 月18日 │107 年2 月8 日 │
│ │確定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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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
│ │察署106 年度執字第│察署107 年度執字第│
│ │13313 號 │405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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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