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易字第60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宣凌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
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宣凌於民國106 年10月9 日20時50分 許,攜帶所飼養犬隻在新北市○○區○○路000 ○0 號前, 本應注意適時使用嘴套,避免犬隻因欠缺適當管束傷害他人 ,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適告 訴人陳瑛嬌徒步經過該處,致遭其犬隻攻擊,因而受有右側 小腿表淺開放性傷口(約3 公分)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 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被訴涉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過失傷害 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 回其告訴,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 理之諭知,用期適法。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廖怡貞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劭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