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07年度,948號
PCDM,107,交簡,948,2018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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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交簡字第94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遠東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速偵字第8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遠東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貳伍毫克以上情形,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倒數 第4行「18時20分許」之記載更正為「18時16分許」,及證 據欄補充「呼氣酒精分析儀檢定合格證書、車號查詢機車車 籍各1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服用酒類,對意識 能力具有不良影響,如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 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詎漠視自身安危,並罔顧公眾安 全,於服用酒類後其吐氣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32毫克,逾 法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每公升0.25毫克標準之情形下,仍騎 乘重型機車於道路,危害交通安全,兼衡其智識程度家庭經 濟狀況,及犯罪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 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郭耿誠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陳明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怡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速偵字第823號
被 告 陳遠東 男 51歲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
居新北市○○○○路00巷00號1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遠東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5 年度 審交簡字第6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於民國106年1月18 日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於107年3月12日18時許,在 新北市○○區○○○路000 巷00號任職之公司飲用酒類後, 明知酒後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騎乘車牌號碼 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自上開地點上路。嗣於同日18時20分許,行 經新北市○○區○○○路000 巷00號前為警攔查,並於同日 18時20分許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發覺其吐氣所含酒精濃 度達每公升0.32毫克。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陳遠東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新莊分局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酒後時間確認單、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紙。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嫌 。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本 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憑,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 ,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 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檢 察 官 郭耿誠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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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