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838號
原 告 安信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蘭萍
訴訟代理人 周嬿容律師
被 告 曾信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易字第1193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事實理由及其證據,均引用附件刑事附帶民 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被告曾信嘉被訴侵占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 案,有本院106 年度易字第1193號判決可稽。揆諸首揭說明 ,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其訴既經駁回,則其假執行 之聲請當亦失所附麗,爰併駁回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俞秀美
法 官 許博然
法 官 蕭淳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高智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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