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1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翰毅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湯明純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翰毅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柒年伍月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陳翰毅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 訊問後坦承不諱,本院經參酌卷內事證,認被告犯罪嫌疑重 大,且有逃亡之虞,並認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處分被告自民國106 年12月4 日起予以羈押,並經本院裁定自107 年3 月4 日起予以延長 羈押2 月在案。
二、茲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被告對被訴 犯行坦承不諱,經參酌卷內證人邱家宏於警詢、偵訊及本院 審理時之證述、證人陳佶韋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鑑定人 即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識人員陳顯明於本院審理時陳 述之鑑定意見、監視錄影畫面擷圖13張、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三重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2 份、內政部警政署 刑事警察局106 年11月2 日刑鑑字第1060098136號鑑定書1 份、扣案之改造手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含彈 匣1 個)1 把、子彈1 個及彈殼2 個等證據,堪認被告涉犯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 條第4 項之非法持有可發射 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同條例第12條第4 項之非法持有子 彈罪、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罪及同法第354 條毀損罪之犯罪 嫌疑重大;又被告犯後逃離現場,並且有藏放槍、彈之行為 ,足見被告有逃避司法追緝之情,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 且被告在公眾得出入之消費場所持槍射擊,對社會治安有相 當危害,堪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被告自107 年5 月 4 日起予以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謝梨敏
法 官 洪韻婷
法 官 胡修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苡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