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訴字第124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温振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
2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五之「香菸(內含甲基安非他命)」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香菸(內含海洛因)」。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亦同;民事訴 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 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案扣案之香菸2 支經檢驗後內含海洛因成分一節,有臺 北榮民總醫院106 年6 月7 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 成分鑑定書1 份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扣押物品目錄 表1 份存卷可考。是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 號五之「香菸(內含甲基安非他命)」之記載,顯係「香菸 (內含海洛因)」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 ,茲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陳俞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盧瑞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