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84號
聲 請 人 陳王粉
代 理 人 陳郁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04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3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 李言孫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翁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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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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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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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82NX05948423 │1 │7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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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83NX06951896 │1 │5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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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84NX07824530 │1 │9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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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85NX08670246 │1 │9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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