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8號
CHDV,107,訴,8,20180413,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號
原   告 曹明新
訴訟代理人 黃茂松律師
複代理人  林雅鳳
被   告 曹根煊  彰化縣○○市○○里0鄰○○路0段00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3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蕭雅馨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