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號原 告 曹明新訴訟代理人 黃茂松律師複代理人 林雅鳳被 告 曹根煊 彰化縣○○市○○里0鄰○○路0段000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3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蕭雅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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