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60號聲 請 人 黃仲倫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聲請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陳報本件遭占用之土地坐落何處?地號為何?並提出該土地 之土地登記謄本。二、依法繳足聲請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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