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260號
CHDV,107,補,260,20180430,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60號
聲 請 人 黃仲倫
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聲請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遭占用之土地坐落何處?地號為何?並提出該土地
  之土地登記謄本。
二、依法繳足聲請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