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218號
CHDV,107,補,218,2018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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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18號
原   告 陳森銘
訴訟代理人 王一翰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心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4,480,000元{計算式:【15
70地號土地:(被告王建財占用60平方公尺+被告梁秀雲占用48
平方公尺+被告王金隆占用68平方公尺+被告蕭世芳占用180平
方公尺+被告黃在友占用99平方公尺+被告黃姚圓占用56平方公
尺+被告陳國龍卓月嬌共同占用63平方公尺+被告游銀花及曾
祥宏共同占用56平方公尺+被告王金源王金隆共同占用30平方
公尺)×107年土地公告現值8000元】+【1571地號土地:被告
宋加以占用135平方公尺×107年度土地公告現值8000元】+【15
72地號土地:被告宋加以占用100平方公尺×107年度土地公告現
值8000元】+【1573地號土地:被告游銀花曾祥宏共同占用10
0平方公尺×107年土地公告現值8000元】+【1574地號土地:(
被告陳明灶陳錦鉅共同占用300平方公尺+被告黃純儀占用50
平方公尺+被告陳明秋占用405平方公尺+被告陳明東陳明雄
共同占用30平方公尺)×107年度土地公告現值8000元】+【157
5地號土地:被告陳明灶陳錦鉅共同占用30平方公尺×107年度
土地公告現值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9,42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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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