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203號
CHDV,107,補,203,2018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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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03號
聲 請 人 郭瑞霖    (年籍及住所均詳卷)
聲 請 人 A女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
上列聲請人等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等雖據繳納聲請費新台幣1,
000元,惟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800,000元【計算式:
(聲請人A女部分:相對人曾建明應給付800,000元+相對人賴宥
渮應給付700,000元)+聲請人郭瑞霖部分:相對人曾建明、賴
宥渮應連帶給付3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
定,應徵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聲請人僅繳納新台幣1,000元,
尚欠新台幣1,000元,爰命聲請人應收送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
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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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