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99號
CHDV,107,補,199,20180424,2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99號
原   告 吳陳招治
訴訟代理人 吳惠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50,000元(計算式:應刈除
越界至87-5地號土地面積25平方公尺×107年土地公告現值3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