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9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被繼承人黃張李(即黃弘性、黃鴻良、黃素娟及黃若喬
之母)、張永祿(即張馨方、張米伶、張建中之父及張林秀
枝之配偶)之除戶謄本;被繼承人張乾、黃弘性全體繼承人
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補正渠等繼承人為被告,
及依被告人數附更正後之起訴狀繕本。
二、提出被繼承人張墻、張陳極(二人為夫妻關係)之繼承系統
表。
三、依法繳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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