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7年度,22號
CHDV,107,聲,22,2018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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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2號
聲 請 人 盧金柱英屬維京群島商凱倫控股有限公司台灣分
      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係英屬維京群島商凱倫控股有限 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於民國107年3月16日清算完結聲 報法院,並聲請指定保管該公司之各項簿冊及文件等語。二、按有限公司之帳簿、表冊及關於營業與清算事務之文件,應 自清算完結向法院聲報之日起,保存十年,其保存人,以股 東過半數之同意定之。公司法第94條、第113條定有明文。三、查英屬維京群島商凱倫控股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並非股份有 限公司,其清算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以股東過半數之同意 定之,無庸聲請法院指定,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無據,應 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品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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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屬維京群島商凱倫控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