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07年度,22號
CHDV,107,家繼訴,22,2018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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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22號
原   告 羅春明
訴訟代理人 莊國禧律師
以上原告與被告羅春田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應補正之事項:
江良山江振發江秀子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且需
證明有被收養情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曹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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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