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22號原 告 羅春明訴訟代理人 莊國禧律師以上原告與被告羅春田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江良山、江振發、江秀子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且需證明有被收養情形)。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詹秀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曹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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