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44號
聲 請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上列聲請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黃煐祥等
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黃政餘就本件抵押借款之違約事實為未依約繳納本息
,抑或僅未繳息?其違約日期為何?
二、如為未依約繳息,則依貴行抵押貸款約定書之一般約定條款
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之規定,應由貴行經20日前通知或催告
債務人後,始得視為債務全部到期。請提出相關通知或催告
之文件暨其送達回執,以資憑辦。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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