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675號
債 權 人 黃桂權
上列債權人黃桂權因與債務人林嘉鴻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黃
桂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狀所提之台中銀行存摺明細影本,無法證明債務人為
林嘉鴻,其釋明稍有不足,請提出其他相關釋明文件,以供
本院審核。
二、請提出債務人林嘉鴻(住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個人
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
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