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179號
CHDV,107,司促,3179,2018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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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179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林張阿醜即林土生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土生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貳拾參萬肆仟零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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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