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172號
CHDV,107,司促,3172,2018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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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580號
異 議 人   蕭銘毅即好食在商行
上列異議人因債權人展旺肉品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
於本院民國107年3月23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查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此於民事訴 訟法第516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異議以債務人為限,非債務 人不得異議。
二、本件異議人雖對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580號支付命令,向 本院提起異議,惟上開支付命令事件之債務人為周景義即佐 佐木燒肉店,異議人並非本件債務人,其提起本件異議,核 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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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展旺肉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