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128號
CHDV,107,司促,3128,2018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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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128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陳櫻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伍仟玖佰柒拾貳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於民國96年10月23日起陸續分別向債權人申請
    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之小額
    付費服務,透過債權人代扣付款購買app、遊戲點數、
    貼圖等商品。
  二、惟債務人於105年10月使用時起未依約繳納欠費(附件帳
    單),總計債務人迄今仍積欠債權人代收代付及其他費
    用計15,972元(附件明細),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
    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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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