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081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昭陽
債 務 人 王婷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仟伍佰捌拾元及自支付命令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081045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
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6年11月止
,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4,580元正,迭經催繳,迄未
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
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Y081045。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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