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598號
CHDV,106,訴,598,201804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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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98號
上 訴 人 奈菲兒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丁欽
被 上訴 人 高瑩齡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下同)107年3月8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7年3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上訴人遲至107年3月30日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 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言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馬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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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奈菲兒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