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71號
原 告 蕭智新
訴訟代理人 胡宗智律師
被 告 蔡天送
被 告 賴景涼
訴訟代理人 賴泱樺律師
被 告 蕭名均
訴訟代理人 蕭乾章
被 告 陳素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七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魏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