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06年度,22號
CHDV,106,消債清,22,2018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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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清字第22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方榮貴
代 理 人 林志銘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 、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9條 第1項規定:債務人聲請清算後,其生活不得逾越一般人通 常之程度,法院並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限制之。 衡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經濟上陷於困境 之消費者,若任其於惡性循環之債務窘境中自生自滅,將衍 生嚴重之社會問題,致難以維持安定之社會經濟秩序,故有 予以分別情形依更生或清算之程序清理其債務之必要,藉以 妥適調整其與相關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以謀求消費者 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從而健全社會經濟發展。惟私法上債 之關係,係以當事人間之信賴關係為基礎,為社會經濟組織 之重要支柱,故當事人於以法律行為追求自己之利益之際, 亦應顧及對方之利益,並考量債權債務在社會上的作用,本 於誠實及信用之原則,行使其債權及履行其債務,故消費者 欲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調整其所負義務,自應本於誠信原 則之本旨,僅在其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而使其陷 於經濟上之困境時,始得准許之,以避免藉此善意之立法而 陷於道德危險。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積欠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為 2,633,928元(後經本院於107年3月2日命其陳報積欠之債務 明細,始提出0000000元之總債務)其因曾腦幹中風,且有 糖尿病,無法繼續工作,迄至目前為止為無業,又其無投保 非強制型保險,且最近5年內亦無從事營業活動,亦無投資 任何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因聲請人有 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亦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 破產,但名下有多筆共有土地可供清償,爰向本院聲請裁定 准予清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債務人清冊、債權人 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書、 收入切結書、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104-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總歸 戶財產查詢清單、土地登記謄本、親屬系統表、戶籍謄本、 說明書、彰化基督教醫院診斷書、彰化縣政府中低收入戶清 查核定通知函、存摺影本、本院106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51號 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單、非金融機構債權 人清單、遠東銀行存摺往來明細、新光人壽保險查詢單、生 活必要支出清單、財產增減變動表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 權向臺灣集保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函查聲請人集中保管有價 證券;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中心函查聲請人綜合信用報告; 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所函查聲請人104至105年綜合 所得稅各類資料清單;調閱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 表;調閱聲請人勞保投保情形等資料在卷可參。四、惟查,聲請人於106年10月3日向本院聲請清算前,尚任職於 橋星齒輪股份有限公司,遲至106年11月23日始退保,此有 本院調閱之勞保資料可參,並無如其於106年8月11日所書寫 之說明書所載自97年生病後無法工作遭解聘之情事,有其提 出之說明書足參。查聲請人為彰化縣政府中低收入戶,有彰 化市公所函可參,然聲請人不思節儉,竟於聲請清算前數月 內仍有如附表所示之多筆高額消費,前往名牌服飾店或百貨 公司消費,甚至於銀樓購買飾品配戴,有各債權銀行陳報資 料可參,顯見聲請人有過度消費、奢侈浪費之情,並藉由消 費者債務清理之程序以脫免清償債務之責,有違誠信原則, 且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9條第1項規定意旨不符。按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制訂係為兼顧債權人、債務人雙方之利益 ,使陷於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得以清理債務,採重建型之更 生及清算型之清算程序雙軌制,利用此兩種程序妥適調整債 務人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保障債 權人獲得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此 有消債條例立法理由可參。故消費者欲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調整其所負義務,自應本於誠信原則之本旨,僅在其不能 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而使其陷於經濟上之困境時,始 得准許之,以避免藉此善意之立法而陷於道德危險,並非使 消費者因過度消費而藉由此一程序減低其清償責任。聲請人 明知已積欠債務,仍不思撙節支出,甚欲以債務清理程序, 脫免其清償之責,顯不可取。揆諸首開說明,自應駁回本件 清算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雅馨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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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卡銀行 │消費時間 │刷卡地點(品項)│消費金額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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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盛銀行 │106年4月20日│伊勢童人親子裝 │4,1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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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銀行 │106年5月6日 │佑全保健藥妝 │5,080元 │ │
├──────┼──────┼────────┼─────┼─────┤
│台灣中小企銀│106年8月16日│遠東百貨 │7,219元 │ │
│ ├──────┼────────┼─────┼─────┤
│ │106年8月19日│金玉盛銀樓 │14,500元 │ │
│ ├──────┼────────┼─────┼─────┤
│ │106年8月27日│佑全保健藥妝 │8,532元 │ │
│ ├──────┼────────┼─────┼─────┤
│ │106年7月7日 │金玉盛銀樓 │21,460元 │ │
│ ├──────┼────────┼─────┼─────┤
│ │106年7月21日│金玉盛銀樓 │16,33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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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山銀行 │106年4月9日 │家樂福彰化店 │13,900元 │ │
│ ├──────┼────────┼─────┼─────┤
│ │106年6月7日 │美華泰流行生活 │4,572元 │ │
│ ├──────┼────────┼─────┼─────┤
│ │106年6月20日│HOLA-中港 │2,217元 │ │
│ ├──────┼────────┼─────┼─────┤
│ │106年8月23日│愛買中港店 │4,598元 │ │
│ ├──────┼────────┼─────┼─────┤
│ │106年8月26日│威俊貿易有限公司│1,38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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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銀行 │106年1月1日 │年金如意金 │26,000元 │ │
│ │ │ ├─────┼─────┤
│ │ │ │35,000元 │2筆消費 │
│ ├──────┼────────┼─────┼─────┤
│ │106年3月23日│佑全保健藥妝 │1,458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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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6年3月24日│家樂福彰化店 │1,980元 │ │
│ ├──────┼────────┼─────┼─────┤
│ │106年4月28日│年金如意金 │35,000元 │2筆消費 │
│ ├──────┼────────┼─────┼─────┤
│ │106年6月28日│金玉盛銀樓 │15,980元 │ │
│ ├──────┼────────┼─────┼─────┤
│ │106年6月30日│自由時報企業股份│1,800元 │ │
│ │ │有限公司 │ │ │
│ ├──────┼────────┼─────┼─────┤
│ │106年7月5日 │年金如意金 │35,000元 │2筆消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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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世華銀行│106年1月11日│自由金 │8,000元 │2筆消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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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旗銀行 │106年3月17日│遠東百貨 │4,572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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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6年3月20日│新光人壽保險 │3,597元 │ │
│ ├──────┼────────┼─────┼─────┤
│ │106年4月1日 │中友百貨公司 │13,7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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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6年4月20日│新光人壽保險 │3,597元 │ │
│ ├──────┼────────┼─────┼─────┤
│ │106年5月22日│新光人壽保險 │3,597元 │ │
│ ├──────┼────────┼─────┼─────┤
│ │106年6月20日│新光人壽保險 │1,302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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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滙豐銀行 │2月14日 │集盛珠寶銀樓 │2,97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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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7日 │金玉盛銀樓 │30,900元 │ │
│ ├──────┼────────┼─────┼─────┤
│ │7月17日 │金玉盛銀樓 │14,530元 │ │
│ ├──────┼────────┼─────┼─────┤
│ │7月25日 │遠百企業 │10,125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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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31日 │愛買中港店 │3,305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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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1日 │金光三越百貨公司│78,9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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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4日 │金玉盛銀樓 │30,900元 │ │
│ ├──────┼────────┼─────┼─────┤
│ │8月7日 │家樂福彰化店 │14,99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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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東商銀 │106年3月18日│遠東百貨公司 │1,040元 │ │
│ │ │ ├─────┼─────┤
│ │ │ │2,46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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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6年3月25日│遠東百貨公司 │6,737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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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威俊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