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07年度,31號
CHDM,107,簡附民,31,2018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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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附民字第31號
原   告 曾水蓮
被   告 陳宗輝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7年度簡字第581號),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銘壎
                   法 官 陳彥志
                   法 官 梁義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卓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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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