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7年度,674號
CHDM,107,簡,674,2018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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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67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天祐
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7 年度偵字第1044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陳天祐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妨害教育召集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陳天祐彰化縣後備指揮部列管之後備軍人,依法有接受教 育召集之義務,而為彰化縣後備指揮部精誠甲字第250802號 第546 號教育召集令之應召員,應於民國106 年11月6 日至 臺南市○○區○○里0 號之內角營區即陸軍部隊訓練南區聯 合測考中心後備旅第1 營報到,接受為期5 天之教育召集訓 練,前開召集令業於106 年9 月26日經陳天祐之父陳鐵城簽 收,並通知陳天祐應受教育召集訓練之事。詎陳天祐竟意圖 避免教育召集,無故不參加教育召集,而未於前揭時間報到 ,已逾應召期限2 日。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陳天祐於偵查中之供述。
(二)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陸軍部隊訓練南區聯合測考 中心106 年11月21日陸步測管字第1060002278號函及所附 後備旅第一營報到狀況分析統計表、後備旅第一營教育召 集未報到人員名冊。
(三)內政部移民署106 年12月7 日移署資字第1060133660號函 及所附被告入出國日期紀錄。
(四)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106 年12月27日彰警分四字第1060 055142號函及所附彰化縣後備指揮部106 年召集未到後備 軍人事故查詢清冊。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之 妨害教育召集罪。爰審酌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教育召集, 逾應召期限2 日,枉顧後備軍人應盡之義務,妨害國家兵役 之有效管理及對應召員教育訓練之目的,所為實有可議,惟 其前未有犯罪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 卷可考,素行尚屬良好;復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 、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刑法第11條前



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都韻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
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 1 款至第 3 款及第 5 款行為之一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9 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兵為避免應召集輔助軍事勤務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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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