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351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清靜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
1178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清靜因認告訴人林森與其妻過從甚密 ,心生不滿,竟基於公然侮辱之故意,於民國106 年9 月24 日16時49分許,在不特定人得以共聞共見之告訴人位於彰化 縣○○市○○街000 號住處前,公然張貼「林森人渣、林森 禽獸」等文字,使告訴人個人人格名譽遭到貶低。因認被告 涉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嫌語。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 ,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 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所涉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依同法第314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對 於被告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見本院卷第6 頁)在卷 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 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周淡怡
法 官 吳芙如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