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交簡字第82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曉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偵字第29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曉星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吳曉星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 危險罪。爰審酌被告前於民國104年間已有違反刑法第185條 之3第1項第1款違背安全駕駛罪前案紀錄,經檢察官以104年 速偵字第377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至105年2月23日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竟仍不 知悔改,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飲酒 後會導致對周遭事物辨識及反應能力較平常狀況薄弱,且酒 後不能駕駛車輛業經政府三申五令宣導,復在酒後騎車外出 ,罔顧自身及他人生命、身體、健康、財產安全,暨考量其 國中畢業,未婚,為工人,經濟狀況小康,及其酒精濃度與 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茲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梁晉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2997號
被 告 吳曉星 男 4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曉星於民國107年2月8日晚間7時許,在彰化縣埔心鄉忠義 北路之友人住處飲用高粱酒後,仍於同日晚間11時許,騎乘 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欲返回住處。嗣於 同日晚間11時30分許,行經埔心鄉忠義南路32號前時,不慎 自摔倒地,經警據報前往處理,並對其施以吐氣所含酒精濃 度測試,結果達每公升0.87毫克,因而獲悉上情。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曉星坦承不諱,並有彰化縣警察 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 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現場照片、衛生福利部彰化 醫院診斷證明書及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通知單影本等資料在卷可佐,足認被告確有酒後駕車犯行。 是其前揭罪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 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檢 察 官 姚 玎 霖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書 記 官 劉 金 蘭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