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183號
原 告 曾娥端
林碧龍
被 告 彰化基督教醫院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穆寬
訴訟代理人 洪良凡律師
被 告 胡佩欣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業經本院以104年度自字第13號
判決無罪在案;惟關於本件民事訴訟法律關係,並未因而終結,
原告且已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此有民國105年11月23日刑事附
帶民事聲請狀可佐,是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紀佳良
法 官 王祥豪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顧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