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5年度,183號
CHDM,105,附民,183,2018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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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183號
原   告 曾娥端
      林碧龍
被   告 彰化基督教醫院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穆寬
訴訟代理人 洪良凡律師
被   告 胡佩欣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業經本院以104年度自字第13號
判決無罪在案;惟關於本件民事訴訟法律關係,並未因而終結,
原告且已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此有民國105年11月23日刑事附
帶民事聲請狀可佐,是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紀佳良
                  法 官 王祥豪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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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