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交訴字第126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淯淋
指定辯護人 許崇賓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 年12月12日
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5 年度交訴字第126 號),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淯淋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許淯淋就本院105 年度交訴字第126 號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僅泛稱不服判決,請 從輕量刑等語,並未敘述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 20日內補提具體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周淡怡
法 官 徐啓惟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