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84號
原 告 匯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述群
訴訟代理人 蔡將葳律師住詳卷
被 告 東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輝男
蔡孔文
江明壽
江建賢
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七日下午14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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