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21號
原 告 周碧雲
訴訟代理人 顏福松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文央、張仁吉、黃瓊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繳納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一項係請求
被告林文央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15 萬元、被告張仁
吉央應給付原告130 萬元、被告黃瓊惠應給付原告15萬元,
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360 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 萬6,640 元;第二項則係請求被告林文央、張仁
吉、黃瓊惠各應登報道歉,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4,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00 元;二者合計
,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 萬5,640 元。
㈡、請提出被告林文央、張仁吉、黃瓊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