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4號
原 告 馮菊英
被 告 黃曉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坐落屏東縣○○市○○段0000000 地號土地,其價額為
新台幣(下同)62萬4,000 元(計算式:80㎡×7800元/ ㎡=62
4000),其地上191 建號建物之課稅現值為8 萬3,200 元,則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0萬7,200 元【計算式:
624000+ 83200 =7072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
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7,7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