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48號
PTDV,107,補,148,2018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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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8號
原   告 蔡麗瑛
上列原告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61,800 元(計算式
:157 平方公尺×7,400 元=1,161,8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2,5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憲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
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珮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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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