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8號
原 告 蔡麗瑛
上列原告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61,800 元(計算式
:157 平方公尺×7,400 元=1,161,8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2,5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憲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
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珮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