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37號
PTDV,107,司拍,37,20180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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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37號
聲 請 人 高雄市美濃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謝志強
相 對 人 王育蒼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賴國智於民國10 4 年3 月9 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 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564 萬元之最高限額 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4 年3 月8 日,債務清償日 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 賴國智向聲請人借款470 萬元,借款期間為自104 年3 月10 日起至124 年3 月10日止,本金按期平均攤還,利息按借款 餘額計付,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又如附表所示之不動 產,於104 年4 月1 日,因信託移轉登記予相對人王育蒼, 依法對於抵押權不生影響。詎債務人自105 年6 月10日起即 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4,406,255 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 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據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 本等為證。
三、本院經合法通知相對人王育蒼、債務人賴國智,就上開債權 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及債務人均仍未以書面或 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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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司拍字第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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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
│ ├───┬────┬──┬──┬───┤ ├──┬──┬────┤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小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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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屏東縣│長治鄉 │復興│ │188 │ │0 │1 │51.57 │全部 │信託委託人│
│ │ │ │ │ │ │ │ │ │ │ │:賴國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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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7年度司拍字第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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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建築式樣主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利│ │
│編號│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 要建築材料 │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圍│ │
│ │ │ │ │ 及房屋層數 │ 合 計 │及用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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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42 │福德街76之1號 │長治鄉復興段18│鋼筋混凝土造│一層67.70 、二層67.94 、│陽台12.09 │全部│信託委託人:賴國│
│ │ │ │8地號 │、三層樓房 │三層67.94 ,總面積203.58│、屋頂突出│ │智。 │
│ │ │ │ │ │ │物8.91、雨│ │ │
│ │ │ │ │ │ │遮3.5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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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