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740號
PTDV,107,司促,3740,2018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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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740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昭陽
債 務 人 張立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柒佰零柒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W000000 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
  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6 年12月止,共積欠電信
  費新臺幣6,707 元,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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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