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611號
PTDV,107,司促,3611,2018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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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61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張淑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莊明嚴莊林碧霞間請求發支付命
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 法第91條規定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 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 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 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13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莊明嚴莊林碧霞發支付 命令,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及所附債權釋明文件, 係向債務人請求給付就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253 號遷讓房屋 等事件,其預納之第一審訴訟費用新臺幣29,017元。惟依前 揭規定,聲請人既係以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253 號民事判決 為請求權依據,自應逕向第一審受訴法院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額之裁定,其捨此不為,而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應認 無權利保護之必要,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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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