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257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林文鵬
債 務 人 林忠銘
林特正
一、債務人林忠銘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壹拾捌萬參仟伍佰
貳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林忠銘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
果時,由債務人林特正負清償之責,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
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核聲請
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係向債務人請求返還欠款新臺幣2,18
3,521 元及利息、違約金。惟查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借據
、增補條款契約書、增補借據、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目
前牌告利率查詢及現戶全戶戶籍謄本,本件借款利息之約定
雖分別載為「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
利率加年息1%計息,如上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
期儲金機動利率調整時,同意自調整日起隨同機動調整之;
按貴行公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息1.11% 機動計息。」,然
債務人若已經違約而遲延給付,債務人之債務即已屆期,因
上開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是否調整尚屬未定,現僅能依請求時
所知之利率作為加碼之基礎定請求時之利率;且支付命令應
以一定數量為標的,按機動利率、機動利息,並非一定數量
,顯然與聲請支付命令之要件不符。是就債權人請求債務人
應給付「依本行指標利率即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
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1%機動計息、依本行指標利率即定儲利
率指數加碼1.11% 機動計息」部分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
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
│附表:( 違約金均為至清償日止,在6 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 , 107年度司促字第3257號│
│ 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計付違約金) │
├──┬───────┬──────────┬─────────┬────────────┤
│編號│本 金 金 額│ 利 息 起 算 日│ 年 利 率 │ 違 約 金 起 算 日 │
│ │ (新臺幣) │ (起至清償日止) │ (百 分 比)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
├──┼───────┼──────────┼─────────┼────────────┤
│001 │1,038,444元 │自民國106年9月19日 │2.095 │自民國106年10月20日 │
├──┼───────┼──────────┼─────────┼────────────┤
│002 │1,145,077元 │自民國106年12月10日 │2.18 │自民國107年1月11日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