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247號
PTDV,107,司促,3247,2018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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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24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傅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參仟肆佰零參元,及其中
  新臺幣肆萬零玖佰玖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
  ,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收取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
  個月當月收取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以上每月
  收取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個月以
  上情形時,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傅祈於民國106 年9 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
  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
  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迄107 年2 月底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下同)43,403
  元未為清償(含手續費1,225 元、消費款20,582元、尚欠之
  分期付款總餘20,412元、已到期之利息684 元及違約金500
  元),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
  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
  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分,計新臺幣40,994元自107 年
  3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另以每
  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 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
  300 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 元,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
  500 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
  以三期為限。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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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