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24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大宜昌商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佩純
上列聲請人與鄭哲勛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本件係向債務人鄭哲勛請求消費借貸欠款新臺幣56,1
01元,然依各該借據所載,本件無清償期之相關約定,故請
提出催告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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