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240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萬巒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余元田
債 務 人 吳寶箱
洪招賢
一、債務人吳寶箱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捌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部
分,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四四七計算
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九七二計算
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按上開標準計收違約金。如對債
務人吳寶箱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洪招賢
負清償之責。
二、債務人吳寶箱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零貳拾肆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
金部分,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四四七
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九七二
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按上開標準計收違約金,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吳寶箱之財產為強
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洪招賢負清償之責。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